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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解决遗留问题的原则?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如下: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向前看”原则; “宜粗不宜细”原则;“有错必纠”原则;客观性原则;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对于个人平凡历史遗留问题,应持有原单位、原系统的档案依据,依照对口原则逐级向上一级组织、人事、政务、党务不同部门反映,请求给予应有的解决。

1、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2、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

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退休人员遗留问题,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亊部门解决,或由劳动人事部门上报市人社局解决。

祖传宅基地在确权的时候只需要跟当地的村委会那边进行申请,是需要填写一个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格,并且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会根据个人填写的表格来进行调查,并且会确定具体的宅基地的面积,各方面都审核通过会进行公示,到时候会由当地的县政府统一颁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 现在在确权的时候主要是要进行申报,而且必须要保证这块宅基地是属于个人名下的。

家里的祖宅基地一般在镇政府或村里有证明,家里长辈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长辈去世后,儿子女儿都有继承权,而且是平等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由哪个子女来照顾一般宅基地就给哪个子女继承,具体可以由家族内协商解决。子女中有国家单位事业编制的不能继承。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处理!

祖传的宅基地如何认定!合法的房子土地局都有记录,你可以去房产局、土地局找!

祖传下来的应该传了好多代了,一代传一代都是有相关的记录!宅基地必须是农村户口,祖传如果穿着传着户口迁到城市里区了,宅基地也就会被收回,就不存在找了!

01

首先领取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并如实填写,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若该宅基地符合登记要求,将作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若未有他人对此土地权利者及权益等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签署同意等字样,并由当地政府领导签字;等审批结果后,就颁发土地证了。

祖传宅基地如何确权

1、申请

首先领取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并如实填写,找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土地证明,交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宅基地地籍、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并对确认的用地进行签名、盖章。

2、审核与公告

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若该宅基地符合登记要求,将作出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字、地址、土地权属、面积、范围等内容。

3、审批

公告期满后,若未有他人对此土地权利者及权益等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等字样,并且由当地政府领导签字及加盖当地土地登记专用章。

4、登记注册

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结果下来后,以宅基地为单位并如实填写宅基地登记卡、归户卡和土地证书等等,且登记人员和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在两种登记卡上签字并加以公章。

5、颁发土地证

祖传宅基地的确权手续就办理好了,可以领取确权证,并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上国土相关部门办土地变更手续。

延续占有。

对于祖传宅基地的认定,在农村,统常是,祖传的宅基地由其后代的子孙来承继,如果不是有血缘关系的外人,而不可强行占有,不经合法手段,去侵占别人祖传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承继祖传宅基地,合理合法,谁也不能强制阻拦,外人干涉,可到有关部门申诉。

1、申请首先领取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并如实填写,找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土地证…

2、审核与公告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若该宅基地符合登记要求,将作出公告,内容包括…

3、审批公告期满后,若未有他人对此土地权利者及权益等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4、登记注册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结果下来后,以宅基地为单位并如实填写宅基地登记卡…

农村原有宅基地是指由解放前祖传下来的,土改时分给农 户的宅基地。

对于该土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不享有所 有权。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的, 房屋归个人所有,如继承该房屋的原户主的亲属,集体应确认 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一种是该宅基地上无房屋存在,作为空闲 土地,原户主对空闲的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该宅基地应由集 体统一安排使用。

若此宅基地被依法批准为他人的宅基地,原 户主不得阻挠。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已经开始了,而且有的地方的宅基地是祖传的,历史悠久,那么祖传的老宅基地如何确权?

祖传的住宅没有房产证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申请确权登记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开具证明,证明其是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人。

祖传在基地的认定?

第一个人必须有宅基地依据,当时划分的面积。

第二,如果丢失,本地应该有账目可查,其次是有存在的在基地原址,原模样(破旧的老房子)。

第三,原宅基地契丢失,也可以找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或者找当地年龄大的人作证明(亲戚或朋友)什么时候离开的,离开的原因。

第四,土地属国家所有,如果是在开发过程中找不到本人,(如补偿问题)国家可以随时随地使用,另外可以看看国家对个人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1、申报2.权属调查,3审核与公告4.申批5,登记注册6,颁发证书

祖传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如要征收该宅基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3种情况

1、历史建成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2、未批先建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3、批少用多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2、祖传的老宅基地如何确权?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权——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以下情况下不批准确权申请的:

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间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

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以下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这些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温馨提示:

8个部门解决土地确权问题:

1、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的是党委、政府办公室(厅);

2、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的是党委农工办;

3、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的是农业(经管)部门;

4、负责统筹安排经费的是***门;

5、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的是国土资源部门;

6、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的是政府法制部门;

7、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的是档案部门;

8、负责农村金融项目创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的是金融部门。

农民朋友若是有关于土地确认不明白的,有问题的都可以去咨询上面对应的部门,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当然,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农民朋友还是要以当地的资讯结果为准。

本文为互联网用户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土地资源网

档案变成死档了可以用以下方法补救:

1、如果你的档案没有经过任何用人单位经手,还仅仅是***,可以找到原毕业学校,补办***,重新封存改派。如果时间较长,这种途径比较难办。

2、如果你的档案经过用人单位经手,可以找到用人单位,确认档案资料,补办人事档案,重新封存改派,这个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否则无法办理。

3、托关系找到一家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激活档案,重新封存保管。如果你没有关系,这个也很难。

可以直接去劳动局人才市场把档案重新激活然后存入人才市场或者直接存入单位千万不能放在自己手里在成为死档

档案一直放自己手里会变成“死档”。

以下情况下档案会成为“死档”:

1、档案丢失成为“死档”

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因此择业期间可申请学校代管两年。

放在学校两年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的(或找到工作没及时来学校处理的),学校会将档案和户口一起打回原籍(或转到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转至生源地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或教育局接受)。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打回的过程中很容易把档案搞丢。

所以要么两年内落实工作,要么自己去办理户口和档案转移。

2、档案在自己手里超过2年,也会成为“死档”。

3、五年后没有交档案保管费而被人才市场等机构封存的,也会被认为是“死档”。

成为死档怎么办?

1、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如档案遗失,造成没有按规定办理存档手续而成为“死档”,毕业后未超过两年择业期的,可直接去人才市场补办存档手续。超过了择业期。则可以按照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身份,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户口簿等材料重新办理存档,但前提是不超过35岁。

2、把档案留在人才服务机构超过5年没有理会的,只需要补齐代管费、办妥相关手续,就可将档案关系理顺。

3、自己携带档案要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如果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如果档案资料遗失。还要到原单位去补充和确认。

4、“跳槽”人员将档案遗留在原单位长期未办理转档手续的,要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跳槽后的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将档案转交。

5、档案长期放在自己手里,成为“死档”,代理公司可以提供解决方案。

切记,毕业后,档案不能放在自己手里。可以存放在学校、生源地人事局、人才市场、劳动局、街道办事处、职介,否则会成为“死档”!毕业后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如果档案转到单位或当地人才中心,一定要记得干满一年,然后向单位或人才中心申请转正定级,获得干部身份。

对于社保问题追溯补缴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一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

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正常情况下,一般只能补缴近3个月的社保。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

另外还有两种补缴情况: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需要填写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才能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知青工龄最新政策

(一)对知青中的优秀人物事迹,应该进行总结,以各种形式 予以表彰与宣扬。宣传他们心系国家,勇于奉献,不畏艰苦牺牲的精神。 

(二)在养老待遇,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对知青应予以 政策倾斜。上山下乡期间应按从事重体力劳动,计算工龄。对困难知青视情况予以救助,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对投靠子女回乡养老的知青,在落户口,社会保险跨省转移等方面,特别是医险的报销应由养老居住地解决。 

(四)对献出生命的知青的亲属,应予以慰问与抚恤。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二、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要继续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政策,取信于民。对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按原定政策办。对于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与农民结婚的插队青年,仍然要坚持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办法安排。

在当前尤应注意向他们宣传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宣传“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鼓励他们振奋精神,走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之路,克服单纯依赖国家,要“铁饭碗”的思想。

鼓励和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就近就地从事多种经营和开发性生产。

对有一技之长的人,要支持他们创办力所能及的事业。

1968年至1978年,插队劳动时间在2年以上的青年,可以按照工龄累计计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插队劳动时间累计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10年;

2、插队劳动时间的工龄计算,按每年计1年工龄计算;

3、插队劳动期间如曾参加生产队、公社、县、市、省委、省政府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组织确认,可以累计计算为工龄;

4、插队劳动期间如曾参军、上学、生育子女等情况,经组织确认,可以累计计算为工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变化和地区差异,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咨询当地的人事劳动部门或社保机构。

最新规定还未出台,但是根据历史经验和现有规定,知青工龄是指在农村、山区等基层单位工作的时间。

具体的认定标准包括:工作单位、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同时也要注意,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于工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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