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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办法,历史遗留房子问题的最新处理方法?

历史遗留房子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通过公众投票的方式来处理,觉得这个历史房子值得保留的话,就建议设成文物保护单位,如果觉得没什么必要,那就拆除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1、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于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例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2、通过政策调整解决:对于一些涉及政策问题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解决,例如通过出台新政策、修改旧政策等方式解决问题。

3、通过协商解决:对于一些涉及利益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例如通过双方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1,坚持实事求是,既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不回避正当诉求,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2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依规办事,兼顾社会公平,严格办理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不损害相关方利益。

3,坚持源头治理,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确保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我的看法是中央在没有成熟有效的处理办法时,尽量做到搁置争议,展望未来,以和平平和的心态寻求双赢,等待时机,待时机合适,办法可行,可以有效处理,也要尽量达到大家满意,尽最大可能伤害各方感情,做到一个有担当有责任的国家,实在复杂,涉及到的层面多,暂时不方便,也无法达到共识的遗留问题,现在或短时间解决不了,就尽可能在不伤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把问题交给历史,再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时机,对各方利益大致保障的情况下择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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