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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窦店镇解决不动产遗留问题,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找哪个部门?

1、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交易中心,可以向其投诉房产登记方面的问题。

2、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权属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3、市场监管部门:如果涉及到违法的经纪人或房屋中介,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4、***门:如果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可以向当地***门投诉。在投诉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产权证、土地证、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和投诉的原因。

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原件,以便后续的维权和申诉。如果您不确定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构投诉,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寻求帮助和指导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登记,应该由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由其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然是房产局这样的部门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完善的历史遗留房产数据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对全市范围内的历史遗留房产进行登记、备案和管理,确保所有历史遗留房产的信息准确无误。

  2. 制定历史遗留房产的处置办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包括征收、拆迁、补偿等,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加大历史遗留房产的整治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产,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推进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司法解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处理历史遗留房产纠纷,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民普及历史遗留房产的相关知识和政策,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以上是北京市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历史遗留房子解决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产权登记困难,可以通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来解决问题。

税费缴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税费缴纳困难,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或缓缴税费。

协商调解: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或开发商协商调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以上是关于北京市历史遗留房子解决方法的建议,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

北京市历史遗留的房子,如果有后代的,由后代继承,后代继承后也不能随便拆盖,要由国家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如果没有后代的由国家所有

一是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二是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

三是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第三部分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由于各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不尽相同,《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对全省具有共性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仍然需要各地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细化的可操作性措施。

一是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是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问题。

对于该类问题,我们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是关于单方申请登记问题。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四是关于房改房等问题。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是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六是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是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违法抵押问题。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八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九是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培训、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登记意识。

2、 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标准,规范登记行为,强化登记监管,确保登记公正、准确、及时。

3、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4、 加强权属调查和鉴定。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调查和鉴定,采用多种证据,如历史档案、土地证、房产证、交易记录等,综合判断权属。

5、 加强法律保障和救济。针对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冻遗留资产处理允许。

转让拍卖,或报废处理。

房产证遗留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补办遗失的房产证:如果房产证遗失了,可以联系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补办。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的交易历史、身份证明等。

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房产证没有记录房屋的所有权信息,需要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个过程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的交易历史、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与卖家协商解决: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发现房产证有遗漏,可以与卖家协商解决。可以要求卖家提供缺失的信息,并在合同中注明相关的条款。

以上方法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

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

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

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备件申请

1、你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带上户口簿,你的身份证。

3、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4、带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要看什么性质的遗留问题,如果是私人纠纷的产生的遗留问题,最终由法律说了算。

如果是由于城市发展或者部门单位之间责任不清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到房管局历史遗留办咨询。

由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出售或者划拨的使用权证明,以此向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后凭此办理房屋产权证。

前提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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