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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解决工作方案,人事编制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人事编制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解决。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对于编制超标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减,减少超出的编制。在核减过程中,需要关注现有岗位和员工的保护,规范程序,遵循法律程序,保证公正、合理。同时,如果有些职位需要增加,可以考虑对部分职位进行调整,保证职权调整的合理性。

对于编制缺额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招聘或内部调动。在编制职位长期无人担任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招工计划,开展全职招聘或选聘工作。如果组织单位内部存在一些兼职或其他空余职位,可以考虑优先调动内部人员进行填补。

对于编制空挂的问题,应该尽快对这些职位进行审核、核实,并及时撤销。对于实际运营中出现的职位缺额,需要对空挂编制进行调剂,调剂过程要求遵循事先计划、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

人事编制遗留问题的处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公正、合理、合法。

1 是需要制定的。

2 人事编制遗留问题是指在组织机构调整、人员流动等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编制空缺、编制冗余、编制不合理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

3 首先,需要对现有的人事编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具体的问题和原因。

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包括合理的编制调整、人员安置等措施。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组织机构的发展需求,确保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人事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同时,还可以通过培训和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组织的整体运行效率。

5 总之,人事编制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需要明确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1,坚持实事求是,既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不回避正当诉求,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2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依规办事,兼顾社会公平,严格办理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不损害相关方利益。

3,坚持源头治理,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确保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我的看法是中央在没有成熟有效的处理办法时,尽量做到搁置争议,展望未来,以和平平和的心态寻求双赢,等待时机,待时机合适,办法可行,可以有效处理,也要尽量达到大家满意,尽最大可能伤害各方感情,做到一个有担当有责任的国家,实在复杂,涉及到的层面多,暂时不方便,也无法达到共识的遗留问题,现在或短时间解决不了,就尽可能在不伤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把问题交给历史,再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时机,对各方利益大致保障的情况下择机解决。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1、把档案留在人才服务机构但一直没有理会的,只要办妥相关手续,就可将档案关系理顺;

2、“口袋档案”要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若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就得经相关部门核实,若档案资料遗失,还要到原单位去补充和确认;

3、“跳槽”人员将档案遗留在原单位长期未办理转档手续的,要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跳槽后的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将档案转交;

4、对于那些不知档案在何方的,则可以向学校、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及第一份工作的用人单位咨询。

公务员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遗留问题清单,对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和梳理;

二是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三是加强内外部协同,与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问题的顺利解决;

四是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处理效果,及时纠正问题。通过以上措施,能有效确保公务员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

公务员登记,有的人员漏登,有的表格不盖章,有的等错了。历史遗留问题应该补齐,修正。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培训、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登记意识。

2、 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标准,规范登记行为,强化登记监管,确保登记公正、准确、及时。

3、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4、 加强权属调查和鉴定。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调查和鉴定,采用多种证据,如历史档案、土地证、房产证、交易记录等,综合判断权属。

5、 加强法律保障和救济。针对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

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

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

但总的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权责清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有以下三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重新建设: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太过复杂或建筑物损毁严重,需要通过重新建设来解决。

2、加固改造:如果历史建筑物还能继续使用,但需要迎合现代住房需求和安全标准,可以通过加固改造来解决。

3、文物保护:如果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文物保护,需要符合保护规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历史建筑物。

总的来说,要考虑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可持续性和影响,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

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2、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3、什么样的房子算历史遗留

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分类状况和具体处理: 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对于该类问题,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3、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4、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5、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

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六、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9、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2、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

 三、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清新政府网--《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4、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1、工作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

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

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3、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

5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

这个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的认定 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

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

什么样的房子算历史遗留

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分类状况和具体处理:

1、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3、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4、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5、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6、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7、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8、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9、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1、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3、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清新政府网--《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7、房产历史遗留问题

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历史遗留问题

97年以前,在我国实行的房屋分配制度是实物分配,也就是说,企业要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就向国家申请划拨土地,在土地上修建房屋,在无偿分配给职工,或职工仅付很少的钱就可以获得房屋。

根据提供的信息,丰润区政府可能会采取以下解决方案来解决小韩庄房地产遗留问题:

1、 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解决小韩庄房地产遗留问题,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和咨询服务,帮助政府确定解决方案。

2、 确定合理拆迁补偿标准:政府可以与相关利益方进行磋商,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受影响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还可以提供适当的搬迁补助以及重建安置的帮助。

3、 持续跟踪和监管:政府需要加强对小韩庄房地产遗留问题的跟踪和监管,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实施。这可能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拆迁和重建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

4、 加强沟通和协调:政府可以与小韩庄居民和相关利益方加强沟通和协调,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并尽量满足合理的要求。通过开展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增强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5、 推动再开发或改造计划:政府可以积极推动小韩庄地区的再开发或改造计划,以利用地区资源,提高地区发展水平。通过重新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基础设施等措施,改善地区环境和居住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解决方案仅为推测,具体的解决方案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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