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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安置遗留问题方案,历史遗留人员怎么安置?

历史遗留人员安置方法:1、拉长板凳。对机构改革中涉改单位人员,按照方案要求一时难以安排的,采取暂时超编、超职数、超岗位过渡等措施解决,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在3-5年内消化完毕。

2、转非领导。受领导职数限制,对部分机构改革前担任领导职务,机构改革后没有办法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保留原领导职务待遇,退二线。

3、提前退休。对部分工龄满三十年或工龄满二十年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在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允许提前退休。

4、分流安置。结合本人意愿和组织意图,分流到其他单位安置。同时适当减少招录人员,如: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单位,在3到5年内需补充人员的,原则上从同类型单位的超编、超职数、超岗位安置人员中选调。

5、鼓励转岗。对部分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公人员,本人自愿转岗到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等允许聘任到相应岗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1全面划分地方政府和退役军人责任,只要看第一步原始纠纷点是错在地方政府还是退役军人本人,第一步错在哪一方,就是哪一方的主要责任;

2、错在退役军人本人的,视为清零,主要解决其今后的优抚保障问题;

3、错在地方政府的,立即采取纠错行动,纠正错误并赔偿退役军人生活费、社保费、法定赔偿金等直接损失。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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