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稿 / 正文

郯城孝妇冢历史典故故事,《东海孝妇》译文?

于定国字曼倩,东海郯人。他的父亲于公是县里的狱吏、郡决曹,决断狱案很是公平,犯法的人于公判决之后,他们都不怨恨。郡中为他立生祠,号称于公祠。

东海有个至孝的妇女,年轻守寡,没有孩子,赡养婆婆非常尽心,婆婆想让她改嫁,她始终不肯。

婆婆对邻居说:“这个孝妇待我非常好,她自己过得非常清苦,我觉得她无子守寡非常可怜。

我老了,不可以长期连累她耗费她的年华,该怎么办呢?”后来婆婆自缢而死,婆婆的女儿状告她于官府:“这个妇人杀了我母亲”。

狱吏逮捕了孝妇,孝妇的供辞不承认自己杀了婆婆。

狱吏验问考打,孝妇自我诬陷而伏法。

所有案卷呈报上去后,于公认为这个孝妇赡养婆婆十余年,以孝名闻远近,一定不会杀了她。

太守并不听从,于公争辩,但没有能够有什么结果,于是怀抱着他所有的东西,在府上痛哭,因此托疾辞去。

太守最终断定斩杀孝妇。

结果郡中枯旱三年。

新太守到任后,占卜其中的缘故,于公说:“孝妇不应当死,但前任太守一臆孤行强行断案,应该是大旱的根源吧?”于是太守杀牛亲自祭祀孝妇冢,并借此表障其墓,天立刻降大雨,这一年收成很好。

郡中因此更加敬重于公。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 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

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

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

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

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

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当在是乎?”

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窦娥临刑前许下的三桩誓愿,从而既帮助了窦娥,又显示了窦娥之冤。而至最后,当窦娥真正得到平反后,亢旱的楚州才下起雨来。由旱到雨,这种天象的变化表明了天的感动和欣喜。 

由于刑冤而发生天象之变者在古代史籍中颇多记载。除窦娥之冤外,早在汉代就有较为著名的“东海孝妇”故事出现。东晋史学家、文学家干宝所辑的《搜神记》中有载: 

汉时,东海孝妇,养姑甚谨。

姑曰:“妇养我勤苦。

我已老,何惜馀年,久累年少。

”遂自缢死。

其女告官云:“妇杀我母。

”官收系之,拷掠毒治。

孝妇不堪苦楚,自诬服之。

时于公为狱吏,曰:“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彻,必不杀也。

”太守不听。

于公争不得理,抱其狱词,哭于府而去。

自后郡中枯旱,三年不雨。

后太守至,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枉杀之,咎当在此。

”太守即时身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雨,岁大熟。

长老传云:孝妇名周青。

青将死,车载十丈竹竿,以悬五幡。

立誓于众曰:“青若有罪,愿杀,血当顺下;青若枉死,血当逆流。

”既行刑已,其血青黄,缘幡竹而上标,又缘幡而下云。

 

显然,东海孝妇冤死后发生的三年枯旱和冤狱平反后的天立雨,表达了天对人间错罚的谴责和对刑冤者的同情和扶助

意思是指三年了都还没有下雨干。

《窦娥冤》中的典故

“浮云为我阴,悲风为我旋,三桩儿誓愿明提遍。婆婆也,直等待雪飞六月,亢旱三年呵,那其间才把你个屈死的冤魂这窦娥显。”这是关汉卿《窦娥冤》中窦娥被斩前的一段唱词。这段唱词提到了六月飞雪和抗旱三年的典故加上前文提到的苌弘化碧、望帝啼鹃一共是四个典故.

岀自东晋史学家、文学家干宝所辑的《搜神记》: 汉时,东海孝妇,养姑甚谨。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史册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icehao.com/t2022101008251545e2sg.html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