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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房屋产权解决办法?

历史遗留房屋产权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 确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对于历史遗留房屋,如果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确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2、 继承或者购买:如果房屋产权无法确定,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购买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

3、 依法协商:如果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可以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遗留房屋产权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在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产权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历史遗留房子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通过公众投票的方式来处理,觉得这个历史房子值得保留的话,就建议设成文物保护单位,如果觉得没什么必要,那就拆除

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

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

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

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无证房屋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其依法取缔和治理具有一定的难度。解决方式如下:

1、 公开征收:政府可以以公用事业建设为目的,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土地或房屋,从而更好地规划城市用地,化解无证房屋问题。

2、 建立开发区或特殊经济区:特约部门可以规划建立开发区或特殊经济区,为无证房屋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从而化解无证房屋问题。 

3、 征收+ 补偿:政府可以采取科学的征收+ 补偿机制,鼓励居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资金充足时向无证房屋居民提供适当的补偿。

4、 建立专项基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补贴资助无证房屋居民正式办理房产证,同时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日后再次出现无证房屋问题。

总之,解决无证房屋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措施,进一步规划城市用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培训、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登记意识。

2、 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标准,规范登记行为,强化登记监管,确保登记公正、准确、及时。

3、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4、 加强权属调查和鉴定。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调查和鉴定,采用多种证据,如历史档案、土地证、房产证、交易记录等,综合判断权属。

5、 加强法律保障和救济。针对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首先我们需要到当地的房产部门确认该房子的性质,是属于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

1、如果是共有财产的话,那我们得去当地的房管所协商公产证更名的相关事项,必要时还得去公证处公证。如果房管所不予受理的话我们也可以走法院,程序一样,在拿判决书以后到房管所进行更名。

2、如果是私有财产的话,倘若我们一直都找不到原房主,那我们可以带上购房协议和相关的房款收据到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原房主履行合同变更房产证,但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比如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等)。

如果证据和证言充分的话,法院会尽快判决,之后持法院判决书到房产部门进行更名。公产的话如果房管所不予受理的话也可以走法院,程序一样,只是拿判决到房管所更名。只有把产权落到自己名下才能进行买卖。

2、老房子能否补办房产证有不同情况?

无证的农村老房子可以进行补办,但能否办证要根据你建房的具体时间来进行确定的,具体如下:

1、1982年前建好的房子

凭镇、村、组出具的“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据不同的类别仍需到现场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与公示,公示期满后,才能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1982-1987之间建好的房子

这期间,国家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与《土地管理法》,所以如果是这段时间建的房子,则需凭镇、村核发的准建证然后申请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3、1987年后建好的房子

如果是在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之后建的房子,那么就要凭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或私人建房的申请审批表)去申请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历史遗留的房地分离登记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核实房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然后进行重新登记或合并登记。

如果房地分离后,房屋侵占土地用于非法建筑,则需要依法进行拆除或补偿。

在处理过程中,应注重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处理出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史遗留的房地分离登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处理,包括重新办理房地合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确认、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等。对于已经存在的分离登记,需要进行审批或撤销。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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