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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专制政治对明代文学的影响,《明代文化史》——明代的文化专制一书籍之禁毁—《大明律》与《大诰》【中】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

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大明律》卷二《奸党》)这个律条,成为后世实行专制主义政治思想统治的极端手段的根本依据。

当然,作为刑法,依照吏、户、礼、兵、刑、工分类,所涉及的方面必须尽量求全,不可能以大篇幅收入思想言论控制方面过多的内容,因此,太祖于《大明律》之外,“万机之暇,著为《大诰》,以诏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于是一部法外之法,以超逾法律的地位出现。

在《大诰》以及后来陆续颁布的《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当中,文化思想专制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

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月颁布的《大诰》序中,太祖认为元朝纲纪不陈,导致了“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

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

因此要立纲陈纪,“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

▲《大明律》

显然,其主要目的还在于整顿吏治。

但是随着专制皇权的极端化发展,其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有了更多的体现。

《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中所述,即其一例。

其案缘于军人唐闰山告娶山西洪洞县姚小五之妻史灵芝一事。

地方官依照兵部所给勘合,同意将灵芝给配军人唐闰山。

姚小五不服上告,状到刑部,尚书王旹查明史灵芝幼时曾与唐闰山兄订婚,后唐兄病故,遂嫁与姚小五为妻。

太祖定此案为:“军人妄给妻室”,王旹所为忤旨,于是改令御史唐铎按问。

王旹执书生之气,引武则天酷吏故事面诋唐,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

”太祖因此专列“尚书王旹诽谤”一条于《大诰》之中,定其“怀暴诽谤,惟在沽名”。

其实王旹等刑部官员查明史灵芝一案原委,系法司本职,太祖以其意尽更州县原判,并将所涉官员尽行处斩,显属用刑太侈,故尚书王旹引武则天故事以讽,虽然是书生意气,却是十分的恰当,因此而又增“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的罪过,这大约也是本来便在其意料之中的。

(《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然而,就当时情况分析,太祖之所以甚重此案,当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固然是出于疑心官员们通同为奸,是在趁当时变更元代婚姻旧俗之令,受贿于其中;另一方面也由于王旹等人对于此案的处理有悖于太祖当时欲改变元代婚姻旧俗的命令。

太祖于《大诰》中专作《婚姻》一条,称:“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

”故重申旧章。

结果有人借此妄告,勾结官府,将前元已婚之家,迫其离异,从中营私。

而史灵芝案却并非旧日依“胡俗”的婚配,恰是州县及法司因循旧俗,欲以兄妻给配胞弟,自然招致了太祖的发怒。

此案表面上是为处理官吏的“因私为奸”,其实是一次典型的思想控制案。

▲《大诰》

这些在太祖看来,都是风化之事,这类事情在当时还是颇为多见的。例如乡饮酒礼的紊乱、祭祀的不敬、僧道的不务祖风等等,太祖认为都必须以家迁化外、犯者弃市之类严刑酷法去约束臣民,强迫他们按照朝廷规范行事,并且发出了“从者昌,否者亡”的警告。

(《大诰·乡饮酒礼第五十八》)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官民的过犯类型,一是经济上的贪污受贿,一是政治乃至思想上的违犯。而所谓吏治的严酷,主要当指后者。太祖将两者有意混淆于一起,目的是为了掩饰思想专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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