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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专制政治对明代文学的影响,《明代文化史》——明代的文化专制一书籍之禁毁—《大明律》与《大诰》【下】

所谓思想专制,就是要人们在同一模式之下生活,而不允许超出专制政治的范围。这一模式便是一个固定的统治秩序。太祖在诰文中特别强调了这种秩序,他首先强调了官民之别,不准民擅官称:“民有不才越礼犯分者,朕今谕诫之。”(《大诰续编·民擅官称第六十九》)同时又强调等级的差别,所谓不准“僭分”。

这种不准“僭分”,是从日常生活中便开始执行了的:“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

敢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纻、丝、纱、罗,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之寝床、船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床毋敢有暖阁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事发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大诰续编·居处僭分第七十》)不准“僭越”,便是不准有非分之想,遵循礼教和等级制度,这也正是维护专制秩序的基础。

强调等级和官民差别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官民交往。

太祖认为,建国以后官民安居都应该对他心存感激,若“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便是过犯,“凡我良民,无得交结官吏”(《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

这也是一种思想上的整顿。

按照太祖的说法:“在京人民,朕于静处少有暇心,即思必与同乐。

不期愚民为胡、陈所诱,一概动摇,至今非心不格,面从心异。

”(《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这里的胡,即胡惟庸,陈即陈宁。

他在这里说的也可能确是实情。

胡惟庸、陈宁等人所组成的官僚集团,在与太祖皇权的冲突中,必然会有一定的社会思想基础,而且这也绝非用罗织“奸党”及严刑酷法即可解决的事情。

从法律上将官民隔离,可能是防止政治反对势力取得民众土壤的有效手段。

太祖所要做的不仅是制造狱案,清除对皇权的威胁,他还必须从根本上去清除造成对于皇权威胁的基础,这才使当时人真正体会到了政治的严酷。

仕途于是也就变成了畏途。

太祖大概是明显地感到了这一点,他因此在《大诰》中又不得不谈及于此:“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

对于持此论者,太祖是恨之入骨的,斥之为“自作非为,强声君过,妄彰君恶……掩非饰过,昧己谩人”(《大诰·奸臣诽谤第六十四》)。这其实很能够反映出当时的政治生活状况。因为一年以后颁布的《大诰续编》中,又出现了《断指诽谤》案。

洪武十七年(1386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人,自残手指,以避为官。

称:“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

”结果被人告发,捉拿到官。

太祖责其“自残父母之遗体,是谓不孝;捏词上谤于朝廷,是谓不臣。

似尔不臣不孝之徒,惑乱良民,久则为祸不浅。

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对这些以断指来逃避入仕者处以极刑,目的是杀一儆百。

但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当时畏仕已经形成风气了。

仅仅因为避仕而遭到这种灭门的灾祸,这如果不是因为太祖要利用此来作为警世的典型,实在是无法从法律角度来解释的。

但尽管如此,太祖也不得不对当时的官民们做一个交代:“朕制法以养民,民乃构奸而自罪。

全家诛之,朕岂得已乎?智人鉴之。

”(《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然而,不久便又出现了江西贵溪夏伯启叔侄剁指拒仕的事件,其后又有苏州姚叔闰、王谔匿于本郡,不肯赴京任官,从而引出了太祖的“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

▲朱元璋(明太祖)

明初的文人拒仕大概是极为普遍的,这不仅见于御制《大诰》中,而且多见于笔记文集之中,而且不仅是避仕不出的儒生,也有已经就职的官吏。《大诰三编》中历官江宁知县、太常少卿的高炳即为一例。高炳初选江宁知县,复任太常少卿,未久作故而归。五年后,复以通经再选江宁知县,结果事发追罪,被判徒刑。

其后又以“妄出谤言,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获罪而身亡家破”(《大诰三编·作诗诽谤第一一》)。高炳究竟作何诗而为谤,史无记述。观其所为,充其量不过是惧避仕途,何况“年已苍老”,仍不为太祖所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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