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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档案丢失,个人档案丢了单位出证明有效吗?

没有。有的单位部门对档案中一些重大问题事件是不认可单位开具的证明的。“个人人事档案”是一个人一生学习工作进步轨迹的缩写,反映了一个人全部工作状况、政治面貌等情况,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过去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办理退休手续时的重要依据,所以绝不可小看和忽视。

档案遗失证明主要是在档案丢失的情况下开具的,想要补办档案必须要有单位证明档案确实遗失了才行,可以到现在工作的单位或者报到证上写的报道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社局开具,并且加盖公章;

人事档案部分的劳动合同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的话,为了证明这段工作经历,可以由工作单位出具信函证明。

原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就可以由新的单位或者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者找证人证言,证明相关人事经历,最后由人事部门进行确认。

而关于学籍档案的丢失,如果是在学校丢失的,就由学校出具,如果是在人社局丢失的,就由人社局出具。

1、如果是自己丢失的,遇到这样情况你首先应该积极地寻找,让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仔细的查找,没有找到就要去单位或者是单位的主管部门去寻找。

2、如果个人确实将档案存放到当地劳动部门,且劳动部门查找后发现档案丢失,则是工作人员的失职,我们这个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找不到交费档案了,如果能够提供一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抑或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比如,从单位出来时办理的是辞职还是调动抑或开除。

除此之外还可以找原始的下乡、回乡等能证明自己工作经历的相关文件,如能找到这些文件,拿到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批后,也可以办理。

人事部门把职工档案遗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可向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补办申请。

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它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个人档案丢失,也得分什么原因丢失,如果是人事局方面的原因造成丢失的,可以申诉人事局有关领导干预,责成有关人员,根据你档案具体存放的情况,进行查找。

因为每个人的档案资料都是两份的,一份组成你的个人档案,一份留存人事局的档案室,也有可能转移到档案局,所以一般是可以查到的。

单位把个人人事档案丢失的责任划分,首先档案的管理人员需要负主要的责任,因为档案的接收和管理都是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所以人事档案丢失,那么档案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而管理人员的领导负间接责任,因为他的管理不利。

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

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理由如下:首先,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

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

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再次,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档案丢失主管部门有责任

(一)档案属于机要件,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或有关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商调函商调;

(二)转递时必须有明确的转寄因由、转寄单位,转寄人、接收人应书面签字确认;

(三)个人档案是不应与本人见面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丢失负全部负责,个人可以依照《档案法》起诉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没有。档案丢失是单位负责管理挡案的人因失误而造成。这和上级主管部门无关。因为主管部门没有把档案丟失。不用负任何责任。

报告主要写写丢失的过程和原因。分一下几点:

1、你的档案当时放在哪里,是在什么情况,在什么场合或场所,正在办什么事情。

2、什么时间怎么发现丢失的。

3、你采取了什么办法补救或怎么寻找寻找而未能找到。

现将档案丢失情况向单位、向领导、向主管部门报告,前面任选。

由于个人原因对档案保管不善,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一定损失。自己也深感痛心。在此也向当事人和单位表示深深的歉意。

个体是不需要档案的,也没有档案,个体只要每个月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就可以了,你交了养老保险费,就算您一年工龄,一直交到你退休年龄到了为止,所以说个体是没有档案的,也不存在个体丢失档案这一说法,个体只要把养老保险费交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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