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稿 / 正文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三项原则,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到有关中央文件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是1979年8月17日中国中央印发的关于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党的十一届三***以来,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都抓紧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的重要问题,并经中央批准,相应地撤销了一批历史上错误的中央文件或纠正了有关中央文件中的错误部分。这些,都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必要的。

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大多是4四五十年代人,他们大多是没文化没职业以临时工为主补充家庭生活和家庭主妇当达到了退休年龄时却没单位拿工资享受退休待遇,国家考虑到这些老人的难处就放宽了政策缴少部分钱等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拿到退休工资。

1、参保条件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

2、符合国家政策招(录)用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或者是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工作时间满2年以上)的临时工;

3、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34402.2元。对于在2010年12月前年龄超过70周岁的高龄人员,可以享受适当优惠,即70周岁以上,每超过1周岁,减少缴费1000元,但最低缴费额不得低于20000元。

3、待遇享受

(一)符合国家政策招(录)用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正式职工。

依据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工龄政策规定,从参加工作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核定月基本养老金待遇。

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不满30年、满30年不满35年、35周年以上的,分别为616元/月、688元/月、802元/月、916元/月、1071元/月。

(二)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临时工。参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淮人社秘[165]号)规定,基本养老金为441.45元/月,2010年12月前年龄达到64周岁以上的略有增加。

基本养老金从办理补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不参与以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2016年起遇有国家相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政策同时参与。

那要看是什么遗留问题了,一般退休后你就到社会上开支了,在退休前应该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好了,才办理退休手续的,若果有遗留问题要选择同单位协商,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就申请劳动仲裁以求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

可以补缴的

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社保是算累计的。在累计满15年。年龄达退休要求,就不需要进行补缴;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如何处理退休人员关于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退休人员住房遗留问题,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此类情况在各地不尽相同。

对此类遗留问题处理的方法步骤:

1、查明分房性质和产权归属:

(一)职工福利性分房,企业按房屋等级、面积全额收取房租费。

企业享有完全产权。

(二)有特别贡献奖励性分房,企业按房屋等级、面积适当收取部分房租费。

企业只享有大部或部分产权。

(三)集资性分房,职工按企业规定部分出资建房,企业不收房租费。

通行做法:按集资比例享有产权。

2、遗留问题的处理,

在明哳分房性质产权的基础上

(一)摸清现房屋实际使用人。①原房主本人在使用。

②原房主配偶在使用。

③房主子女或其它人在使用。

(二)对房屋使用年限,结构现状,市值价格等找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对产权处理的一般做法:

①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②对原房主、实际使用人优先优惠原则。

③协商处理。

因这类问题错综复杂,又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上除国有资产较规范外,企业基本都没有统一规定,基本由主管部门变通处置。

应该和事业单位一样处理

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如遇拆迁,住房面积和拆迁政策可参照执行。

何时能解决很难明确,遗留的问题,各地综合来看都比较复杂,处理的时间比较长。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

买断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三年内有望得到解决。具体政策如下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 可由企业、街道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示证明,学校审定,可适当减免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具体减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透露,将通过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分步,分类的实施计划,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下岗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年底前,将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一,认真研究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调查、认真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土地确权历史发展过程中曾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成果。

二,采取“最轻”的侵占策略:尽量规避侵占现有财产所带来的冲突,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所受到的损害,尊重和保护当前现有财产。

三,谨慎选择改革方案:科学综合评估历史财产上特殊情况,针对历史遗留问题,谨慎选择正当合理的改革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予以妥善安排。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土地确权工作是涉及全体公民的利益,应加强对其有效的监督,以确保确权过程的公平正义,有效保护和拓展全体公民的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因此解决这个时间段的矛盾纠纷应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把握好以下三点:

1、对“农转非”人员土地的处理。

在2003年3月1日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管理的,应予以认可,不能推翻重来。

第二,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经营管理的,应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程序合规合法应待承包期满后收回;如果程序不合规的,应终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地。收回的土地应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第三,将“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收回后还没有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可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农转非”家庭户申请返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决定是否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

2、对农村散养“五保户”土地的处理。

关心、照顾“五保户”的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自愿关心“五保户”的行为应予以肯定。

对农村散养的“五保户”在生前有社会人员代为照顾起居生活和死后安葬等监护义务的,该“五保户”的承包地在其死后可以由社会监护人员在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前代管。

对无社会人员代为监护的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土地,在其死后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3、对外迁户土地的处理。

村委会为完成税费收取任务将全家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户土地调整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承包,且其他成员正常履行税费义务的,无论是否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均应予以认可不应推翻重来。

存同存异,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没有明确承包权的情况下要不予确权,经过调解后没有争议了可以确权!

历史遗留房,是房改政策出台前,盖的手续不完备,不能出售给职工的房子。这些房子大多年代久远,面积也不大,平房居多,是房改前单位分给职工的,只有居住权,办理不了产权证。如遇拆迁也不能给予正常补助,拆迁方会酌情给一些补贴。目前这种房子已不多见了。

历史遗留房屋,包括了社会主义改造遗留下来的私人用房、文革期间被征用和没收的私人用房,以及建国初期的房产问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往往都缺少产权证明、没有批建手续。

而所谓的小产权房历史遗留,就是城市化过程中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了处理范畴,简单来说,也就是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1、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2、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3、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4、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5、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6、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7、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8、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9、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政策,历史遗留房屋是指在深圳市成立前建造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房屋。对于历史遗留房屋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可以咨询深圳市相关部门,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

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补交地价条件的,其应补地价的50%转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 土地权属公告应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同时在该房地产的出入口张贴,公告期为30日,公告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五条 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 未经初始登记已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在合法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补交地价后,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 购房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无法登记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九条 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地价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为合法房地产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的地价进行追缴;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仍拖欠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条 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办理了房改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安居房,按本规定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核实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调整范围内处理的房地产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 2011〕 61号)规定,今年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 2011年 12月 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1、适用人员范围

(一 )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三 )其他未参保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 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 )中断缴费人员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995年 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2、“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 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在领取养老金时,“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 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 2006 〕 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其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年。

4、“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 1995年 9月 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 1995年 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 10 月 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 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 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5、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4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史册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icehao.com/h2024033012380784e6sg.html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