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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故事案例分析,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孟先生车祸遇难死亡赔付案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

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以下是两个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老人登山意外死亡

老人在海拔3500多米的栈道上倒地,最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景区没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在3500米海拔的地方未设医疗救助站点,因救助不及时导致老人死亡,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79万余元。

答案:该案件一审判景区承担10%责任。

该老人患有冠心病,应当能预见自己是否可以登高海拔的雪山,而且监控显示,老人是慢慢倒地的,作为老人的家属,也没有尽到照顾好的义务。

对于景区来说,救助存在一定的瑕疵,认定景区承担1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即赔偿5.4万余元。

总的来说,该案件并非属于意外事故,老人之所以死亡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自身原因,况且明知有冠心病还要登海拔高的雪山是不明智的选择;对于景区来说,在救助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过时与疏忽,因此最后会按旅行社意外责任险来进行赔付。

案例二:景区游玩,喂食猕猴时不慎摔伤

女子景区游玩,喂食猕猴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案件结果是景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答案: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因景区不能证明孙某故意挑逗猕猴受伤,也未能证明孙某在喂食猕猴中存在重大过失,虽然景区设有警示标牌,但并不能免除景区的法定赔偿责任,因此应对该女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两个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和条件,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案例一: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

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去上班。但当他看到自己的车时,被眼前见到的一切惊呆了:自己的爱车,原本纯白色的整个左侧车厢被烧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块块掉落在地上。几分钟后,回过神来的周先生,才拨通报警热线。几天后,警方凭借小区监控录像,抓获了纵火者。

虽然纵火者落入法网,但周先生却没高兴得起来。一方面,他急于为自己的损失找人埋单;另一方面,又吃不准因他人纵火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带着疑惑,周先生向《保险周刊》求助。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所载,因火灾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从条款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

为稳妥起见,笔者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人纵火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周先生应尽快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事故查勘定损。

申请理赔时,周先生需提供***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定损单、维修发票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向纵火者索赔。

经询问专家得知,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

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代位求偿权不论赔付前还是赔付后都可以行使,这种约定只有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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