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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怎么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

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

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

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自住房投资的主要目的:当然是居住了。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未来是否有增值的潜力。

住宅房位置首选“居民区”(即有有村有落的地方)。居民区的土地变迁相对于工业、商业区的要小很多,无需大多顾滤因厂区的迁移而发生住宅的变迁问题。

商铺购买不像住宅商品房那“限购限贷”。首付通常偏高或全款。需要准备更多的资金。

出租是大部分厂房投资商的首选。

面积大小将会影响将来厂房出租的成功率。面积太大或过小都不利,要不难出租,要不产生成本浪费p面积太小。

历史遗留房屋产权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 确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对于历史遗留房屋,如果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确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2、 继承或者购买:如果房屋产权无法确定,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购买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

3、 依法协商:如果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可以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历史遗留房屋产权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在解决历史遗留房屋产权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

      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

      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

      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

      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房屋都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7、同一栋房屋有两本或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如房屋已出售且买受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造成一房多证;同一产权人、同一房屋重复发证。

      8、权利人所持房产证与存根记载权利人不一致。

      9、房屋建筑面积及四至的认定有误。

      10、现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3、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

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房产证遗留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补办遗失的房产证:如果房产证遗失了,可以联系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补办。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的交易历史、身份证明等。

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房产证没有记录房屋的所有权信息,需要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个过程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的交易历史、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与卖家协商解决: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发现房产证有遗漏,可以与卖家协商解决。可以要求卖家提供缺失的信息,并在合同中注明相关的条款。

以上方法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

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

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

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

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备件申请

1、你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带上户口簿,你的身份证。

3、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4、带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要看什么性质的遗留问题,如果是私人纠纷的产生的遗留问题,最终由法律说了算。

如果是由于城市发展或者部门单位之间责任不清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到房管局历史遗留办咨询。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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