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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房产?什么是历史遗留房屋?

历史遗留房,是房改政策出台前,盖的手续不完备,不能出售给职工的房子。这些房子大多年代久远,面积也不大,平房居多,是房改前单位分给职工的,只有居住权,办理不了产权证。如遇拆迁也不能给予正常补助,拆迁方会酌情给一些补贴。目前这种房子已不多见了。

历史遗留房屋,包括了社会主义改造遗留下来的私人用房、文革期间被征用和没收的私人用房,以及建国初期的房产问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往往都缺少产权证明、没有批建手续。

而所谓的小产权房历史遗留,就是城市化过程中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了处理范畴,简单来说,也就是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1、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2、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3、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4、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5、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6、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7、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8、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9、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之前的一些应对措施,与待解决问题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公认的“烫手山芋”,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准拿实,就一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坚持问题导向,善于用历史的眼光认真审视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就能全力以赴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在当下

1 历史遗留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且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整体性的建筑物。

2 这些建筑物在历史上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如战争、天灾、社会变革等,它们记录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

3 界定历史遗留建筑需要考虑其年代、建筑风格、文化背景以及建筑的整体性等多个因素,同时也需要考虑其现实意义,如是否可以利用和保护等。

可以这样理解,所谓历史遗留违建是指当时建房时国家或者地方还没有禁止在这些地块建房之规定,但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或者地方发布了一些规定不允许在这些土地上建房,那么之前所建房屋就可以认定为历史遗留违建。

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政策,历史遗留房屋是指在深圳市成立前建造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房屋。对于历史遗留房屋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可以咨询深圳市相关部门,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

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补交地价条件的,其应补地价的50%转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 土地权属公告应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同时在该房地产的出入口张贴,公告期为30日,公告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五条 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 未经初始登记已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在合法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补交地价后,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 购房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无法登记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九条 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地价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为合法房地产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的地价进行追缴;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仍拖欠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条 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办理了房改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安居房,按本规定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核实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调整范围内处理的房地产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四证齐全指的是: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如果四证少一个证,将来办不了第五证:房产证。

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就是在现行招拍挂土地制度施行之前的土地转让协议形成的历史问题,这种土地证的办理十分麻烦,要政府、地主、开发商经过层层审批,协调,签很多协议才能最终办理。

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房产证,找住建局,所有和房子有关的问题都应该找住建局和房管局,这两个部门是合作的关系,一个批复土地一个办证。如果真的有遗留问题的话,肯定不是短时间能办成的,得业主多跑几次,带齐证明资料,该补钱补钱,该补手续的补手续。

1、到当地的房产部门确认该房子的性质,是属于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

2、如果是共有财产的话,需要去当地的房管所协商公产证更名的相关事项,必要时还得去公证处公证。

3、如果是私有财产的话,找不到原房主的情况下,可以带上购房协议和相关的主管部门

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房产证找原房产的产权单位

历史遗留问题没房产证政府职能部门。

房地产四证齐全指的是: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如果四证少一个证,将来办不了第五证:房产证。

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就是在现行招拍挂土地制度施行之前的土地转让协议形成的历史问题,这种土地证的办理十分麻烦,要政府、地主、开发商经过层层审批,协调,签很多协议才能最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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