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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时间,历史遗留是什么意思?

历史遗留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前的一些问题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就是历史上没有解决好的,留下靠后人解决的一些问题,还有历史上留传下来的文化遗产也可以是历史遗留。

1 历史遗留是存在于当前社会、制度、文化和思想等各个方面的过去留下的问题、矛盾或遗产。

2 历史遗留问题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条件、历史局势、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新时代的人们所能轻易解决的。

3 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以史为鉴,认真学习历史,探究其根源,寻找解决之道,同时也需要不断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积极推进改革。

1、历史遗留问题就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留到现在不好解决了的问题。其中,这会涉及到一些边界、主权等的问题。

2、历史上这些问题之所以遗留而未直接解决,通常是因为强权的干涉,政权的更替等等方面的原因。

3、比如说西藏,英国殖民印度后曾经占领过西藏。但是1947年之后印度独立了,可是印度却说西藏是归属印度的。而中国认为西藏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后占据的,既然英国人走了,西藏就应该回归中国的怀抱。两国就因此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

就是以前没有做完的事。

历史遗留是历史上即过去很长时间没处理清的问题一直到现在。

违建历史遗留一般指2007年之前的违建。

原因:2007年后,国家开始出台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对违建进行整治和治理,因此2007年之后的违建都被视为新违建。

而此前存在的违建,在国家的整治政策下,被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的违建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环保区内等,整治和拆除力度可能会更加力度。

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化,一些之前不被认为是违建的建筑物也可能被重新归为违建范畴。

关于这个问题,违建是指未经批准建造或者建造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建筑物。历史遗留的违建通常是指建造时间较久,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但依然存在违法问题的建筑物。具体哪一年属于历史遗留,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判断。

违建中哪一年属于历史遗留与具体规定有关,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自1950年10月1日建国后,未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审核和批准的建设项目即为违法建设。

而在2008年发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2007年底之前建成的未经规划审批或审批不合法的居民房屋、门面和其他建设项目,也就是说,2007年底之前建成的违建才被称为历史遗留违建。

因此,违建哪一年属于历史遗留需要具体分析情况。

违建只要被发现,当天就会强制性拆出。不需要多久才算历史遗留。只有90年代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现在根本是无法建的

1,违建就是违建,跟历史遗留没有多有关系。

2,法律政策明确后,凡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未经审批而建造的,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始终都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存在过了多少年,就变成了“历史遗留建筑”的。

至少三十年以上!根据大部分人的想法,如果违建问题超过三十年才能算作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短了很难让人相信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之前的一些应对措施,与待解决问题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公认的“烫手山芋”,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准拿实,就一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坚持问题导向,善于用历史的眼光认真审视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就能全力以赴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在当下。

没有专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部门。但是你遗留的问题,归哪个部门管,就到哪个部门处理。各政府机关现有的部门就可以处理遗留的问题。

例如,你遗留的问题是养老保险问题。那就直接找社保就可以帮你办理。

你遗留的问题是法律问题,那就直接找法院。

最好说一说你遗留的是什么问题?

然后大家帮你分析一下应该找哪个部门来办理。也可能要找。好几个部门才能把你的遗留问题解决掉。所以就要看你具体遗留的是什么问题了。

      历史遗留问题。政府没有专门设立某个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的对口部门了解解决。

      例如,你是养老保险问题,可以找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解决;你法律问题,可以找当地法院了解解决;你是投资开公司的,可以到当地工商局了解解决

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归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到当地的房产部门确认该房子的性质,是属于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

2、如果是共有财产的话,需要去当地的房管所协商公产证更名的相关事项,必要时还得去公证处公证。

3、如是私有财产的话,找不到原房主的情况下,可以带上购房协议和相关的房款收据到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原房主履行合同变更房产证,但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比如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等)。

历史遗留问题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应由历史埋单,历史解决不了那就只能自己埋单了--------这叫新官不理旧任事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部门是由你需要解决哪方面的问题决定的。单位可以解决的找单位,单位解决不了的,找上级有关部门。

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1、关于农村历史遗留房屋性质的认定。

依据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可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这不足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2、关于农村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问题。

依据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可知。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违章建筑内的合法动产,亦应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在***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

但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致使行政相对人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各方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损害程度,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酌定。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5、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简单点的讲,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4、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5、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情形一般是指解'放初期没收恶霸地主或***时期政府要员等人员的私有财产,如房屋公馆写进红表册子里的不予受理,如刘文彩的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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