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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农村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农村自建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有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然后向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和镇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历史遗留宅基地没有证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式:

1、 申请领证。如果您的宅基地确实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宅基地条件,可以向当地宅基地管理部门申请领证,补办宅基地证。在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宅基地的历史记录、田地使用权证等。

2、 重新规划。如果您的宅基地不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宅基地条件,可以向当地土地规划部门申请重新规划。在重新规划时,需要考虑土地用途、规划布局、环保要求等因素。

3、 协商处理。如果您的宅基地属于争议性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您可以与当地宅基地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宅基地没有证,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尽快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申请人可按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理顺用地手续及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填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委会。

3、复审。村(居)委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联审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联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委(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同意确权意见。

7、办证。申请人凭加具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需一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须同时提供《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和相关材料。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历史遗留宅基地侵占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依***:如果宅基地被侵占,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依***。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调查侵占宅基地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协商解决:如果宅基地侵占问题比较复杂,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邀请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宅基地侵占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历史遗留宅基地侵占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需要农民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协调,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历史遗留宅基地没有证,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解决:

1、 了解土地情况:先要了解宅基地所在地的土地属性、是否可以用于宅基地建设,以及宅基地是否属于国家保护范围、是否具有拆迁补偿等相关政策。

2、 找齐相关资料:如有可能,可以和村委或当地政府进行沟通,核实宅基地的相关资料,如土地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等,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齐全,如所有权证明、土地批准文件、权属调查表等。

3、 办理宅基地证: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可以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宅基地证。

4、 找专业机构辅助:如果自己操作不熟练或者不了解相关流程,可以联系专业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帮助解决宅基地证的问题,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宅基地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相关申请费用,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也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操作前先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答:历史遗留宅基地没有证需要向土地管理所审请宅基地,由村提供证明证实这块地是以前自己的老房子,要遵守一户一宅原则,一户不能有多个宅基地。

1、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

2、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历史遗留宅基地是指在划定集体建设用地时,原有村民的宅基地未能确权或者没能够办理相关的证书的土地。以下是一些处理历史遗留宅基地没有证的方法:

1、 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列举该宅基地的历史使用和居住情况,以及对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状况。这有助于调查并最终更好地保障土地属性和权利。

2、 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证书:村庄可以向当地相关机构递交办理申请,以办理宅基地建设批准文件并获取宅基地证书。

3、 寻求法律支持:如果国家政策无法帮助解决问题,可以在法律方面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求助,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产权利益复杂,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如需办理相关事宜,最好咨询专业的人员或律师以获取有效的建议和指导。

这个唯一的办法就是积极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证,可以通过收集历史材料,请邻居做证等办证明等办法,向主房产,土地等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证。

应该通过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来解决。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

首先,需要进行确权登记,即通过摸清底数的方式,明确所有的宅基地情况。

在完成确权登记后,需要进行宅基地颁证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居民的宅基地证书颁发给他们。

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通过规范管理,妥善化解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操作需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并由相应部门进行协调与监督。

1.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

2.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1、宅基地土地证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2、宅基地的申请手续有哪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4、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6、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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