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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英国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由于英国法律是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相对“衡平法”而言)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又称普通法系。

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独立后它的法律基本仿照英国法律,被认为是英国法系中与英国法并列的两个支系之一,故这一法系还称英美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英、美外,主要是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诸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英国法律体系》为对该书1999年版的修订本,它对英国法律体系在1999~2001年间发生的最新变革收录在案,以各种最新的数据、案例和报告向读者说明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英国法律体系》从整体上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了介绍,包括英国法的渊源、律师职业、法院系统、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裁判所、调查与仲裁、陪审制度和司法援助等。

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辅以清晰易懂的表格和流程图,向读者描述了英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历史沿革,对各种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全面而客观的分析,基本完整地将一个传统而又现代的英国法律体系全貌展示在了读者面前。

①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维护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②议会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立法。

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英国和法国的历史渊源 百年战争发生于 1337年-1453年之间。后者也是中世纪结束的标志之一。

战争过程中,双方的武器装备、战争体制、战术思想都有缓慢而深刻的改变。 战争开始时,两国主要以西欧原来的贵族兵源制,由各领主募集军队,有服役时间考量。这对跨海远征的英格兰很不利,于是转而招募更多来自下层人民的雇佣兵,并配合以有名的长弓兵战术。

法国则迫于初期战局失利,必须扩张王室统合权力以抵挡外敌。因此在战争结束时,双方都已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 英格兰在数次战役得胜,严重挑战了西欧贵族骑兵的军事垄断地位。战后,胜利的法国仍保留许多重骑兵传统,但步兵能够打败骑兵的思想已经流传四方,步兵的重要性从此不断提升,骑兵最终则消失了。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2、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所谓“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译为“普通”,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后扩大到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3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中存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两大支流,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有以下三个法律渊源:

1、普通法: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2、衡平法: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被称为“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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