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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通手抄报大全,交通安全手抄报写什么内容?

交通安全顺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2)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离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

(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交通安全宣传口号:

1、行车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2、铁路道口险情多,停车、了望再通过。

3、让一让道路通畅,让一让安全有保障,让一让心情更舒畅。

4、进一步将受到谴责,退一步将得到尊重。

5、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6、人行横道车让人,各种车道人让车。

7、祝您一路平安!

8、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9、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10、要做英雄人,不开“英雄”车。

1、行走安全: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效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

2、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安全: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摩托车;不打伞骑车;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

3、乘车安全:乘公共汽车要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管好身边物品,防止扒窃;乘高速汽车要系安全带;不乘超载车。

1、乱穿马路,失道无助。

2、手拉手打造文明交通,心连心创建和谐社会。

3、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4、平安普洱人人爱,遵守交规零意外。

5、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6、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

7、你我多一份自觉,道路多一份和谐。

8、车多路窄,“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9、行车在外亲人念,平安归来合家欢。

1、珍爱生命不要翻越护栏。

2、不喝酒,多睡眠,行车上路才安全;守法规,遵法纪,生命保障最实际。

3、风景在行车的路上,最美是你我的礼让!

4、行人过路勿争先,行人请走斑马线。

5、人行横道是生命的绿色通道。

6、交通规则记得牢,一路平安大家好。

7、骑车上路别着急,争、超、抢道不安全。

8、拐弯路面尚危险,降速行驶好相闪,虽然车辆有投险,安全意识不得减。

122交通安全日手抄报内容

1、步行安全知识资料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2、乘车安全知识资料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时,要听从人员指挥。

3、***逃生常识

1、发生***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2、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3、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员。

4、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2)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不能做。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交通安全宣传警句:

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

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

狭路相逢“让”者胜

处罚违章不留情 看似无情最深情

爱妻爱子爱家庭 无视交规等于零

乱穿马路 失道无助

超载超速 危机四伏

酒后驾车 拿命赌博

一秒钟车祸 一辈子痛苦

遵守交规 储蓄安全

礼让礼让 人车无恙

高速公路 行驶适速

心无交规 路有坎坷

遵守交通法规 关爱生命旅程

实线虚线斑马线 都是生命安全线

路为国脉 法系民魂

出了车祸速报警 救死扶伤见真情

心头常亮红绿灯 安全行驶伴人生

生命只有一次 平安伴君一生

礼让三先 路畅民安

宁绕百步远 不抢一步险

千里之行 慎于足下

谨慎驾驶千趟少 大意行车一回多

一人出车全家念 一人平安全家福

人病不上车 车病不上路

同为行车人 相见礼为先

虽为坦途 超速者戒 纵有捷径 乱穿者止

居安思危危自小 有备无患患可除

违章超载 得不偿失

减速慢行勿争先 关照生命到永远

国法如山 逃逸必捉

三双筷子三只碗 爱妻娇儿盼团圆

违章观念强 安全系数大

十次肇事九次快 摩托车族当自爱

醉(罪)在酒中 毁(悔)在杯中

酒后驾车 生命打折

有酒即无舵 早晚要闯祸

大路朝天 请走右边

道路连着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祸起瞬间 防患未然

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交规学记用 安全你我他

护栏保安全 翻越最危险

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乱窜马路 游戏人生

逞一时之勇 得一世之悔

安全与生命一线索幸福和安全两相连

绷紧安全琴弦奏响生命旋律

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礼让三先 天长地宽

步步小心 平安是金

遵守交规 善待生命

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母念妻等娇儿盼愿君平安把家还

头脑绷紧安全弦行车系上安全带

警惕安全在 麻痹事故来

珍惜生命 遵章出行

一丝不苟保安全半分疏忽生祸端

违章铸成终身悔守规伴你一世安

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支线让干线 抢行起祸端

停让躲慢要果断犹豫不决出祸端

大哥大方向盘同时使用最危险

雨雪雾 限车速

快车乐一时 祸起痛一生

夜间会车要谨慎远光近光有分寸

心静车行 心乱车停

大意与事故挂钩小心与平安交友

飞速行车乐一时一朝落马毁终生

关爱孩子 从起步开始

居安思危 莫忘交规

大意招祸 小心得安

车行高速路 注意限车速

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开违章车 流事故泪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赌,败家的源头酒,肇事的祸首

遵章路上走 安全伴你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驾车遵章行 爱拼不会赢

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生命无返程 切莫逆向行

莫道行车易 违章难平安

心中交规严 眼前路自宽

拒酒千里外 安全万里行

交规脑后 事故眼前

肇事莫逃逸 逃逸违天理

让道于人 安全于己

醉人驾车 易成罪人

车行万里路 走好每一步

礼让平安行 冲撞祸根生

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相会有缘 相让有礼

车祸猛如虎 安全胜万金

红灯短暂 生命无限

金玉有值 生命无价遵守交规平安一生

安全行车十五想:

出车之前想一想,检查车况要周详;

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观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车前想一想,中速行驶莫着忙;

要过道口想一想,莫闯红灯勤了望;

遇到障碍想一想,提前处理别惊慌;

转弯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车辆;

会车之前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

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别勉强;

倒车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间行车想一想,仪表车灯亮不亮;

通过城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莫望;

雨雾天气想一想,防滑要把车速降;

长途行车想一想,劳逸结合放心上;

停车之前想一想,选择地点要适当。

1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走证马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

3 、不闯红灯、不乱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闹玩耍,不越护栏、.不追车扒车、不抛物击车;

4 、排队乘车、不向窗外乱扔东西,从右侧下车,不乘坐带病车、超载车和农用车;

5 、骑车靠右,不逆行、不双手离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遇***主动报警;

7、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 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 绿灯⾏,红灯停 ” 。

2、穿越马路,要⾛⼈⾏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觉⾛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直线,不可迂回穿⾏;在没有⼈⾏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可以包括“行车注意”、“停车注意”以及宣传标语。

行车注意:上路前检查雨刷器是否正常;上路后,立刻开启所有的灯光(雾灯很重要,不过别开远光),雨大到需要超低速行驶的时候,打开双闪;汽车灯光更重要的作用不是照明,而是安全警示。

下雨的时候双手紧握方向盘,这样可以防止单侧轮胎压过局部积水造成的失控;和前车保持合适的距离,保持良好的视线;暴雨天气会造成车内产生大量雾气,影响视线和安全性,请迅速打开空调吹玻璃,防止雾气;并线一定要打转向灯,让平常该死的臭毛病不要变成自己找死的原因。

停车注意:决不可停在大树的下面,树大并不代表不会倒;决不可以停在广告牌子的下面,道理同上;尽可能不要停在楼房下面,破碎的玻璃和楼顶的刮落物会损伤你的车辆。

不要停在低洼的位置,如果不非要用车,又没有合适的停车位置,建议这几天花钱停到附近的大型停车场;停车不要妨碍别人(尤其是妨碍了他人的安全进出),这是基本的道德问题。

宣传标语:

1、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

2、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

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交通安全宣传警句: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人生美好步步小心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狭路相逢“让”者胜处罚违章不留情看似无情最深情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交规等于零乱穿马路失道无助超载超速危机四伏酒后驾车拿命赌博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遵守交规储蓄安全礼让礼让人车无恙高速公路行驶适速心无交规路有坎坷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路为国脉法系民魂出了车祸速报警救死扶伤见真情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礼让三先路畅民安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千里之行慎于足下谨慎驾驶千趟少大意行车一回多一人出车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人病不上车车病不上路同为行车人相见礼为先虽为坦途超速者戒纵有捷径乱穿者止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备无患患可除违章超载得不偿失减速慢行勿争先关照生命到永远国法如山逃逸必捉三双筷子三只碗爱妻娇儿盼团圆违章观念强安全系数大十次肇事九次快摩托车族当自爱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酒后驾车生命打折有酒即无舵早晚要闯祸大路朝天请走右边道路连着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祸起瞬间防患未然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交规学记用安全你我他护栏保安全翻越最危险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乱窜马路游戏人生逞一时之勇得一世之悔安全与生命一线索幸福和安全两相连绷紧安全琴弦奏响生命旋律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礼让三先天长地宽步步小心平安是金遵守交规善待生命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母念妻等娇儿盼愿君平安把家还头脑绷紧安全弦行车系上安全带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珍惜生命遵章出行一丝不苟保安全半分疏忽生祸端违章铸成终身悔守规伴你一世安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停让躲慢要果断犹豫不决出祸端大哥大方向盘同时使用最危险雨雪雾限车速快车乐一时祸起痛一生夜间会车要谨慎远光近光有分寸心静车行心乱车停大意与事故挂钩小心与平安交友飞速行车乐一时一朝落马毁终生关爱孩子从起步开始居安思危莫忘交规大意招祸小心得安车行高速路注意限车速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开违章车流事故泪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赌,败家的源头酒,肇事的祸首遵章路上走安全伴你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驾车遵章行爱拼不会赢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生命无返程切莫逆向行莫道行车易违章难平安心中交规严眼前路自宽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交规脑后事故眼前肇事莫逃逸逃逸违天理让道于人安全于己醉人驾车易成罪人车行万里路走好每一步礼让平安行冲撞祸根生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相会有缘相让有礼车祸猛如虎安全胜万金红灯短暂生命无限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规平安一生安全行车十五想:出车之前想一想,检查车况要周详;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起步之前想一想,观察清楚再前往;自行车前想一想,中速行驶莫着忙;要过道口想一想,莫闯红灯勤了望;遇到障碍想一想,提前处理别惊慌;转弯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车辆;会车之前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别勉强;倒车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夜间行车想一想,仪表车灯亮不亮;通过城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莫望;雨雾天气想一想,防滑要把车速降;长途行车想一想,劳逸结合放心上;停车之前想一想,选择地点要适当。

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2、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走证马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3、不闯红灯、不乱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闹玩耍,不越护栏、.不追车扒车、不抛物击车;4、排队乘车、不向窗外乱扔东西,从右侧下车,不乘坐带病车、超载车和农用车;5、骑车靠右,不逆行、不双手离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6、遇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遇***主动报警;7、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

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

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

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1、雨天行车忌打手机

车辆一般没有特别安装避雷针,但车壳是金属的,因屏蔽作用,就算闪电击中汽车,也不会伤人。所以,车厢是躲避雷击的理想地方。由于雷电的干扰,手机的无线频率跳跃性增强,这容易诱发雷击和烧机等事故。总之,在打雷的时候,不管是在车内还是车外,尽量避免接打手机。

2、尽量不要开启电子设备

雷雨天气最好不要打开收音机,因为收音机的天线有避雷针的作用,会吸收闪电,所以一定要收起来。对于汽车内的人身防护,在雷击发生时应避免接触车内的金属部件,并且尽量不用车内的电子设备,如GPS、车载电话、CD等。同样最好是停车熄火在路边等待闪电停止,避免造成汽车的电子系统出现问题。

3、不要停在树和高压线下

郊外行驶时,周围路面空旷,车辆更容易受到雷电袭击,这时更不能将汽车停放在靠近大树的'地方和高压电线下面。

突如其来的闪电如果碰巧击中这些物体,可能会导致其倾倒,伴随雷雨而来的狂风更容易造成这种危险,应该尽量把车辆远离这些地点停放。

车内人员应关闭车窗,避免将身体伸出车外,这样会增加人体被雷电直接击中的可能。

遇到雨势太大,最好停车等雨小一些或者雨停再出发。

4、保持安全距离

雷雨天要保持安全的行车间距。

在高速路上,当行驶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时候,行车前后间距为100米以上,左右距离为1.5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前后间距为70米以上,左右距离为1.2米以上。

如果雷雨狂风影响视线,行驶速度参考前车,能降多低就降多低,安全距离应该拉长。

尤其在高速公路上,暴雨很容易引起道路积水,前车行驶后会卷起水雾导致后车视野模煳,更要注意行车安全距离。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的式样由******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认定书,作为处理***的证据。***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不公正处理***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

交通安全知识:

过马路时,选择人行横道。

这是行人享受“先行者”的安全区域。

在该区域中,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通常会降低,并且驾驶员也更加注意行人动态。

穿越没有人行横道的马路时,请特别注意避免交通。

避免车辆行驶的最简单方法是,首先查看左边是否有汽车,然后在没有汽车时进入车道;然后查看右侧是否有汽车,可以在没有汽车时安全地过马路。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过马路,或者在汽车驶近时匆匆过马路都是非常危险的动作。

1、文明候车乘车

等待公交车时,应按顺序排队,站在路边或在平台上等待,并且不要挤在行车道上,更不能站在马路上。另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注意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2、安全横过道路

中间拦车。

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

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

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

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

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

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3、严禁路边游戏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

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

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潮”,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无情撞伤。

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

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

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扩展资料: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儿童交通安全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交通安全知识,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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