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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古长城在哪?5·18博物馆日:讲述迁安长城历史那些事儿

5.18国际博物馆日

博览万物传承历史国际博物馆日为每年的5月18日,由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于1977年发起并创立。

自1977年第一个国际博物馆日开办以来,ICOM每年都会为活动确定主题。

这一天,世界各地博物馆都将举办各种宣传、纪念活动,庆祝自己的节日,让更多的人了解博物馆,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社会功能。

2022年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是 “博物馆的力量(The Power of Museums)” 。

5·18国际博物馆日来了

快来看看迁安博物馆准备了哪些活动吧!

活动一

“展长城雄风,铸民族脊梁”

线上主题研学活动

2022年博物馆日主题为“博物馆的力量”,迁安市博物馆通过“临其境 知长城”、“ 观展厅 识长城”、“ 观长城兵器 普国防知识”、“ 铭记抗倭英雄 传承爱国基因”,带您了解长城背后的故事,感受长城魅力,凝聚民族力量。

临其境 知长城

神威楼

大理石长城

观展厅 识长城

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我市境内长城的一个缩影,作为世界十大奇迹之一的万里长城历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它横跨我市的北部地区,更是我们迁安人民的骄傲。

我市境内现存的长城主要是明代修筑的,它东起徐流口,西至红峪口,途径河流口,冷口、白羊峪口,全长45.3公里,沿线建有城堡、敌楼、烽火台等附属设施。

境内共有敌楼160个,烽火台19个。

敌楼一般分为上下两层,既可以储备大量的战事物资,也可以作为守城士兵的据点,是城墙防御战争胜利的坚实后盾与保障之一。

烽火台是长城建筑的情报体系。

如果发现敌人来犯,夜间放火叫“烽”,白天燃烟叫“燧”。

当边墙之外发现军情时,即警号齐鸣,烽火大举,全线防线都得到警报,各支部队则迅速做好战斗准备。

我们看到的这绕成一圈的长城叫做“套子城”。它位于迁安境内长城要塞冷口关以西,大龙王庙以北,在方圆不到5公里范围内,长城分了个叉,然后又合起来绕成一个圈,根据地形、地势、建筑结构、建筑规模以至施工步骤均可推断,这是根据军事设施需要而拟定的周密规划,以达到据险可守,坚不可摧的御敌目的。

还有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市白羊峪上有一段全国仅有的大理石长城,长度约为1.5公里,堪称是长城绝景。

观长城兵器 普国防知识

迁安境内长城上出土了许多古代兵器。有雷石、二箍铁炮、弹丸、三箍铁炮、火铳等等。

雷石

二箍铁炮炮身有四道铁箍,三箍铁炮炮身有五道铁箍。在明代传递军情除了放烽、烟之外,还要放炮,使军情传递的更加快速和准确。

三箍铁炮、二箍铁炮

火铳是一种用火药发射铁弹丸的管形火器,相当于人类最早用的手枪。

火铳

此外,还有三角箭镞、筒形箭镞等。

筒形箭镞、三角箭镞

铁蒺藜因形状类似蒺藜而得名,是中国古代一种军用的撒布障碍物。有4根伸出的铁刺,凡着地约有一刺朝上。在古代战争中,将铁蒺藜撒布在地上,用以迟泄敌军行动。

铁蒺藜、铁锁

铭记抗倭英雄 传承爱国基因

戚继光(1528-1588)明朝名将,杰出的军事家、书法家、诗人、民族英雄。

字元敬,号南塘,晚号孟诸。

蓬莱人。

五世祖戚斌袭世职登州卫指挥佥事,经六世至戚继光。

出身将门,自幼喜读兵书,勤奋习武,立志效国,世人称其带领的军队为“戚家军”。

戚继光戎马一生,抗倭战功卓著。

在永平府迁安县镇守期间,注重练兵,尤善育将,严明军纪,赏罚分明。

隆庆元年(1567),戚继光奉调京师训练士马。次年,以都督同知任神机营副将,受命总理蓟州镇(永平府迁安县西北)、昌平、保定练兵事务,节制三镇总兵以下将士。后改任总兵。三年,升右都督兼督蓟州、永平、山海关军务。

万历元年(1573)至三年,建辎重营三座,又创车战营六座,造战车1109辆,分置密云、建昌(永平府迁安县东北)、遵化等地,录功加少保。戚继光在张居正死后受到排挤,十一年(1584)被调任广东总兵官,十三年(1586)遭诬陷罢归登州。十五年十二月初八(1588年1月5日)病卒,终年61岁,谥武毅。

活动二

普法宣传

博物馆条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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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文物保护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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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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