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档案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二、高考纸质档案是什么?是发展报告吗?(山西)?
高考录取后的纸质档案有两个: 1.***,有的市是学籍卡,有的是发展报告,一般平时各年成绩评语记在哪个上面,就用哪个作为高考的***。
2、团籍档案。
三、十三大档案法的修订于什么时候实施?
①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工作自2007年启动,历经13年完成,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②
十三大档案法的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档案法强化了档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加强了档案保管和利用的监管,明确了档案的公开原则和程序,并增加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修订后的档案法有利于保障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促进了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③
******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档案法旨在加强档案管理,丰富档案资源,促进档案科学体系建设,为国家各项事业服务。
关于十三大档案法的修订实施,我暂时没有找到相关的信息。
如果您是想了解最新的档案法规,可以参考《******档案法》(修订版),该法于2020年6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的原则、责任和要求,增强了档案工作的法律效力,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④
答: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党员发展资料谁保管?
党员发展资料的博物馆部门一般在职党员,有在职党员的人事部门保管,街道居委会和村党员由乡镇街道的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在职党员也分领导干部档案,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一般党员劳动部门管
党员发展材料是由所在的党组织支部书记保管。
发展材料之所以要由书记保管,原因之一是,发展党员是书记的主要工作职责,党员的材料由书记保管,便于考核鉴定。之二,发展党员的材料是否齐全,只有书记保管后才能更好的掌握,有针对性地及时提请召集有关会议讨论发展事项,交给他人保管是不合适的。
党员发展资料应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有关部门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交人事档案部门管理。
根据《中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五、档案法全文2021实施细则?
《******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总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六、档案可以在教育局放多久?
关于档案保存的具体期限,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来确定。一般来说,教育局或学校会有相应的规定和流程来管理和保存档案。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档案保存的一些建议和常见做法:
1、 ***:***通常会保存一段较长的时间,以便学校能够跟踪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在教育局或学校内,***可能会保存至少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具体保存期限可以根据学校政策、法规和要求来确定。
2、 教职工档案:教职工档案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和职业信息,如雇佣合同、培训记录、工资单等。这些档案通常也需要长期保存,以便管理和记录员工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信息。
3、 校历史档案:学校的历史档案涵盖学校的发展历程、重要事件、校园文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档案通常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可能会被长期保存,以便用于校史研究、校庆活动等。
需要注意的是,档案保存期限可能因地区、国家或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些教育机构可能会遵循国家或地方法规的指导,确保档案的合规性和保密性。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档案保存期限,建议咨询相关的教育局、学校行政部门或档案管理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1、一般师范类毕业生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师范类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可以在教育局存放两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由于毕业生本身与教育局并没有隶属关系,所以,教育局不可以为毕业生出具证明,档案材料中的记录也是空白的。
2、就职于教育局的师范类毕业生
如果师范类毕业生毕业之后选择档案放在教育局,之后又考上了教育局的职位,那么在没有工作变动的情况下,该生的档案是可以一直放在教育局的。
所以,毕业生档案放在教育局的具体时间与其后期是否与教育局存在人事隶属关系直接相关,可保管两年,也可长期保管。
我刚开始和你一样,也是这种情况,
档案放在教育局对考试没有任何影响,
在教育局保管档案前两年是不收取费用,但是之后要收取手续费
如果是师范类毕业的话,毕业后直接会落到教育局,
知道你有接收单位,你在拿报到证到人才中心开介绍信后到教育局提取档案,懂吗?
七、记大过处分会入档案一辈子吗?
是的。
记大过处分是要装入档案的,所以没有期限,跟随本人一辈子。除非处分不当,组织撤销了处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会记入档案的。
记大过是处分的一种,介于记过和降职之间的一种处分方式。
是一种内部的处罚行为,相对来说,不是很严重;但会记录在你的档案上。
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如下: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共六种。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党员干部或者工作人员只要受到党政记处分都会被记录到档案的,而且是永久性的,所以,记大过处分会入档案一辈子的!
八、档案寄存托管行业前景?
很好。
档案寄存托管简单的理解就是将纸质档案寄存到第三方外包服务公司,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档案寄存服务,档案管理,档案利用及档案销毁服务。
未来档案寄存托管的竞争核心是服务,谁能提供更快速,更便捷,更舒适的服务。但未来档案寄存托管业务随着电子档案的发展,纸质档案寄存业务将逐渐下滑,电子档案寄存将是另一个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