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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签订条约表格,1840-1911年中国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1、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年6月~1842年8月):《南京条约》、《南京条约》附件、《望厦条约》、《黄埔条约》。

1842年8月,英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次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定了《南京条约》的附件。

鸦片战争刚刚结束,美法两国以武力威胁下,迫使清政府分别和他们签定了不平等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扩大了侵略权益。

2、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年10月-1860年10月):《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瑷珲条约》、《勘分东界约记》、《勘分西北界约记》。

1858年,俄、美、英、法四国先后强迫清政府分别签定了《天津条约》。1860年10月下旬,英法两国又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中英、中法《北京条约》。

1858年5月28日,即中俄《天津条约》签订前半个月,用武力强迫黑龙江将军奕山签订了不平等的《瑷珲条约》。

1861年6月,中俄双方签订了《勘分东界约记》。1864年10月明谊与巴布科夫签订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划定了从沙宾达巴哈山口起至浩罕边境为止的中俄西段边界。

3、甲午中日战争(1894年7月25日—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中日辽南条约》。 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北洋水师与日海军激战,北洋水师战败,李鸿章被迫在1895年4月17日同日本在马关签订《马关条约》。

1895年11月日本强迫清政府同日签订《中日辽南条约》,中国向日本交纳3000万两白银,日本才交还辽东半岛。

4、八国联军侵华(1900年5月28日–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 1901年,清政府被迫同英、美、俄、日、法、德、意、奥、比、荷、西等十一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赔款、开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岛、协定关税。

2、《南京条约》附件——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4、《黄埔条约》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允许法国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

5、《天津条约》 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外国公使驻京、开10口通商口岸、外国军舰的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活动、赔款。

6、《北京条约》 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开天津、割九龙司、准许华工出国、赔款。

7、《中法新约》1885年6月9日,中法双方在天津签订——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境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8、《马关条约》 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割辽东半岛(三国干涉还辽)、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白银二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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