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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英国法律确立过程?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

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

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

这些措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部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主法院和教会法院管辖。

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

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法官开始巡回审判。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为正义为基础而得名。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

(1)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 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大量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

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

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无法实现。

(3)衡平法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

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

于是,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依据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则转交给大法官。

大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 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 而是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适时判决。

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创制出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逐渐发展成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的衡平法律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作为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渐提高的。

(1)英国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2)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上议院(“贵族院”)由僧侣贵族组成,下议院(“平民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有否决权。

总体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其立法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不过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

2、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40年代的“光荣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国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不受任何限制,国王不得行使否决权。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最高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汇编,其中,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作用。

3、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改革前:选举制度陈旧,保守势力把持国会;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管辖权交错,程序规则复杂;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主张通过全面法典化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1832年通过《选举改革法》, 但妇女的选举权仍然没有得到确认。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但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相关领域的判例法。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并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减轻了普通法的僵化程度。

4、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以来)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因为英国于1972年正式加入欧共体)。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是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154年,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继承王位,他为了达到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许多内容,例如统一司法机构、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和建立陪审制度等,使英国法走向了与大陆法国家法律不同的发展道路。

由于许多地方习惯法没有文字记载,是世代口耳相传的,而陪审员熟悉各地的习惯法,他们在法庭上的问答,使巡回法官得以了解各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

当巡回法官们聚集于中央讨论案件时,彼此承认各地的判决,将各地法律习惯熔于一炉,从而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英国和法国的历史渊源 百年战争发生于 1337年-1453年之间。后者也是中世纪结束的标志之一。

战争过程中,双方的武器装备、战争体制、战术思想都有缓慢而深刻的改变。 战争开始时,两国主要以西欧原来的贵族兵源制,由各领主募集军队,有服役时间考量。这对跨海远征的英格兰很不利,于是转而招募更多来自下层人民的雇佣兵,并配合以有名的长弓兵战术。

法国则迫于初期战局失利,必须扩张王室统合权力以抵挡外敌。因此在战争结束时,双方都已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 英格兰在数次战役得胜,严重挑战了西欧贵族骑兵的军事垄断地位。战后,胜利的法国仍保留许多重骑兵传统,但步兵能够打败骑兵的思想已经流传四方,步兵的重要性从此不断提升,骑兵最终则消失了。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2、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所谓“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有以下三个法律渊源:

1、普通法: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2、衡平法: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被称为“衡平法”。

英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历史因素。英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受到古罗马法、普通法、犹太法、穆斯林法等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法律文化。

2、政治因素。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宪制,法律制度也受到君主立宪制的影响,形成了英国独特的法律文化。

3、社会因素。英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结构也比较完善,这也是英国法律文化形成的重要原因。

4、文化因素。英国的文化传统深厚,受到古典文学、哲学、宗教等文化的影响,也是英国法律文化形成的重要原因。

英美法

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

通常称 “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 或 “判例法系”。

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

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

基本介绍

英国的判例法除普通法以外,还有衡平法。

这是一种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

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根据 “公平、正义” 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到15世纪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乃形成以衡平法为原则的判例法。

于是英国出现两种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 两种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1873年通过 《最高法院审判法》,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院,建立了单一的法院系统。

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规则,给予衡平救助。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从英国委派训练有素的法官到美国来。

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一度表示与英国法决裂,制定了联邦成文宪法,各州也制定了成文宪法。

后又宣布以英国法为依据,但根据美国条件,对英国法也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解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自17世纪起,英国的长期对外殖民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

这些国家大多根据英国法原则,在独立后按照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建立超自己的法律制度。

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战后日本也受到英美法的影响。

在英美法中,除判例法外也有制定法,而且自19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但远不如大陆法系成文法典严密和系统。

英美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②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

③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④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 ⑤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包括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的法律来源:借鉴古罗马法的一些法律法规,《大宪章》《权利法案等法律文献》

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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