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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2000字,法官文苑法治在法中-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东营区法院 梁昊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已经写就半个多世纪了,但仍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材料。

全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结论。

瞿同祖先生将中国传统社会拆分为家族与阶级,横向上,从父权、婚姻、犯罪的刑罚适用、容隐等方面剖析家族内部关系;从饮食、衣着、祭祀等方面分析阶级。

同时,又纵贯古今,列举了历朝历代对于家族、阶级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在社会中的现实运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巫术、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在书中,瞿同祖先生列举了大量的法条、判例及当时名家对法律的见解。

透过这些细致的法条及案例,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中国二千多年封建史的法制发展。

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历代王朝,并非没有法制,甚至可以说是十分重视法制的建设,为此不仅颁布重大法典,还使用各种方式对法律进行修补、完善,使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

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制是及其完善的。

法律思想、立法与司法机构、法典、“法学家”集团等等,基本上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法制要素,在我国古时已完全具备。

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或者说,中国传统法律构建的法制是极其“先进”的。

然而,“先进”的中国传统法律为何在清末东西方文化比拼中为国人所抛弃?或者说,中国传统的法律与社会和现代法治有什么根本区别?瞿同祖先生虽未明说,但其通过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分析,已经让我们接近答案了。

中国传统社会中,真正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并起到调整人们关系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中国传统的“礼法”。

礼法的精髓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通过对社会中不同人的身份进行划定,规定不同的权利(力)与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在礼法的指引下,自秦朝至清末,力图构建的社会本质是身份社会,特别是《唐律》“一准乎礼”之后,社会中每个人以其不同的身份,取得不同的权利(力)与义务。

在西方社会,只有贵族、平民、奴隶的划分,而在中国社会,则存在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奴仆等形形色色的身份,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时间、地点有着不同的身份,因而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

在家族内部,通过与族长或宗主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将家族中的人划分为各个等级。

各个等级的人形成类似于金字塔结构的家族关系,位于金字塔顶端的便是族长,礼法赋予族长近乎无限的权力,他不仅掌控家族的财权,还掌握家族中每个人的人身权,甚至可以决定家族内部每个人的生杀予夺。

历代王朝在礼法的指引下通过判例、默认、甚至直接制定法律等方式,从法律上对族长的权利(力)予以承认,并不断强化这种权利(力)。

在社会中,通过阶级、阶层的划分,为每个阶级、阶层制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体系。

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即是刑罚的区别适用。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虽有商鞅“法不阿大夫”的闪亮,但更多的是对“刑不上大夫”的认同。

相对于加害人来说,受害人的身份不同,会使加害人所承受的刑罚有区别。

受害人为阶级较高之人,则所受刑罚加一等甚至更重;当受害人为阶级、阶层较低之人,则所受刑罚减一等甚至可以免除。

而特定阶级、阶层,通过“八议”、“官当“等制度,被赋予各种特权,以避免刑罚的适用。

而且,相对于法律规定,传统的中国人可以通过“礼”的适用,以制、敕、诰等各种形式,更改被写入法典的法律规定。

形象地说,中国传统法律只是在幕前表演的木偶,真正操控中国社会关系的,是儒家的礼法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以礼法为核心价值,对于权利(力)、义务的分配以身份为基础,则社会各种关系无不以身份为首。

或者说,中国古代的法律乃至整个法制所培育、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身份为基础的。

而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是以法律为核心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其首要内容便在于人人平等。

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东西方文化交流、碰撞中劣势的原因。

以礼法为核心价值的中国传统法律,必然会对身份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原因。

现代法治将人们从家族、身份中解放出来,赋予每个个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为指引,定义社会中的种种关系。

而在现代社会,虽然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对于“身份”的观念却深刻的印在人们的意识中。

例如,“富二代”“官二代”等名词,即是人们对于身份的敏感而造就的。

由此可知,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中,需要重视的,不仅仅是将眼光投向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制定法条,建设立法、司法机构。

更应重视的,是反省法治建设所依据的核心价值,寻找背后的价值指引,让人们都认同是法律维系整个社会并控制其运作。

有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即使我们暂时缺失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可以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创造这种制度。

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而以身份来界定整个社会,即使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为处于身份社会中顶端的群体所扭曲、破坏。

我们将法治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不如反躬自省,探讨我们的历史意识中对于法律的定义。

只有真正将法律作为构建社会的基础,且让绝大部分人都在潜意识中对法律有所信仰,我们的法治才真正实现。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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